郑某与其配偶在大柊公司开设的照相馆拍摄了一组写真照片,订立合同时,郑某并未同意照相馆将其拍摄的照片用作商业宣传。拍摄完成后,大柊公司在其经营所用的微信朋友圈及公众号中使用郑某与其配偶的写真照片,用于商业宣传。郑某认为大柊公司侵害其肖像权,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大柊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大柊公司未经郑某同意,在其经营所用微信的朋友圈及公众号中使用郑某与其配偶的肖像用于商业宣传,构成利用网络侵害郑某与其配偶的的肖像权,故支持了郑某的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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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文/法律事务部 游瑾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