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头条   >   博览   >   正文

广告宣传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

2021年9月,当事人清影公司在其电商平台店铺中对所售的清影儿童乳酪棒进行宣传,宣传视频中清影公司称,熙韵公司的奶酪棒含有大量的添加剂,过多食用会影响儿童身体发育,暗示选择熙韵公司奶酪棒是错误的选择,选择清影儿童乳酪棒才是正确的。

清影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损害竞争对手商品声誉的商业诋毁行为,当地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律师提示:

如果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歪曲竞品的真实情况,编造错误信息误导消费者,不但干扰消费者的正常选择,也损害了竞品商誉,对自身商誉也将带来较大伤害。近些年随着直播带货的兴起,主播在直播中也出现一些贬低竞品的语言或行为,此前某主播在带货时,为了吸引眼球,获得更好的直播效果,将竞品品牌的产品在直播中丢入垃圾箱,并进行言语贬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因其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与了行政处罚。因此,企业在进行广告宣传推广时,应避免对其他同类商品或商家做出主观负面评价或行为。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三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供稿/法律事务部 周星彤

发布时间:2023-04-18   阅读数:   点赞数:
0

精彩留言

热门新闻

  • 一起“碳”寻美好生活
  • 潘总强调:坚定信心,创新进取,全力实现首季开门红
  • 金句来了!潘总2023领导力峰会致辞金句集锦
  • 潘总邀你一起迎春纳福
  • 潘总走访一线慰问员工并指导业务发展
  • 潘总强调:坚定必胜信念,实现业务新突破
  • 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