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公司(匿名)为宣传其公司产品,找广告公司设计了宣传广告,其中广告用语中部分字体使用了繁体字,阳光公司通过网站页面、街道广告立牌等形式将广告投放宣传。投放不久,阳光公司接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载明:阳光公司在街道广告立牌投放的广告中使用了繁体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四条“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三)招牌、广告用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的规定,限阳光公司立即整改广告中不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行为,阳光公司立即撤回了使用繁体字的相关广告。
律师提示:
作为我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繁体字经常出现在各种场合中,有人认为繁体字广告古朴稳重大气,更显文化底蕴,殊不知《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有明确规定,广告用字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即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如未使用,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要求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将予以警告。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供稿/法律事务部 谭娅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