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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如出现产品原料,名称必须准确

作为一家冰激凌生产及销售企业,某食品有限公司推出了全新口味的冰淇淋产品,并通过广告宣传其冰淇淋产品使用巧克力外皮,而实际使用的是代可可脂巧克力外皮。因其将“代可可脂巧克力外皮”直接表述为“巧克力外皮”,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30000元,并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律师提示:

实践中,“虚假广告”是广告内容违法的常见情形,许多案例中虚假广告的违法情形都涉及广告宣称的食品原料、成分信息等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因虚假宣传进而被行政处罚的风险。例如,将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食品标注为“0脂”、“0糖”、“0卡路里”,甚至将不含进口原料的产品标注为“进口”等等。本案中将代可可脂产品标注为巧克力,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含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通则》,“巧克力”分为黑巧克力、牛奶巧克力和白巧克力3种,对可可脂含量有具体要求,而代可可脂巧克力不能等同于巧克力,其基本成分及理化指标均有区别。

因此,在进行产品宣传时,需严判产品的原料、成分等信息是否符合宣传语或包装上所声称的行业、国家标准所要求的条件,对于相关信息应严格按照行业、国家标准进行准确表述。

法律规定:

《广告法》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供稿/法律事务部 宁碧椿

发布时间:2023-04-03   阅读数:   点赞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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